几年前,徐小姐与张先生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。此后,徐小姐在短期内做了3次人流手术,“对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。”而徐小姐做完人工流产后,张先生却拒绝和她见面,也拒不履行照顾义务,经医生诊断可能造成不孕不育。因此,她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张先生支付她因做人流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费用。
男方虽无过错但应“精神抚慰”
法院审理认为,徐小姐与张先生在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,导致怀孕流产都是在自愿状态下进行的,这一结果并不是由于张的非法侵害造成的,张对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。但法院同时认为,依常识,人流给当事女方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毋庸置疑。在二人的两性关系发展中,徐小姐未婚先孕而被迫人工流产,确已对其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。徐小姐依附于健康权的损害而提出赔偿是合理的。为此,法院酌情认定张向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。
法学专家
酌情判赔2000元暗含两层意思
法学教授分析此案认为:本案中,法院判赔的2000元对女方来说应该是微不足道,但之所以只判2000元而不是更多,暗含两层意思:一是女方将为自己的非婚先孕的行为承担后果,“非婚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”,女方要这么做,就应承担相应后果;但法院还是判赔了2000元,是基于女方身体健康权受损而酌情判赔的。“社会上非婚先孕并做人流的情况并不少,但真正上法